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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:民法之居住权

http://shandong.hteacher.net 2024-01-04 17:49 山东教师招聘 [您的教师考试网]

 居住权:对他人住宅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。

一、居住权的设立。

1、法条:

(1)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
(2)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
(3)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
2、规范内容:

(1)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(合同或遗嘱)有效;合同为要式合同。

(2)办理完毕设立登记(登记生效主义)。

3、说明:原则上,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系无偿行为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二、居住权的内容。

1、主体:居住权人(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亦可享有居住权)。

2、客体:设立居住权的住宅(包括占用范围内的基地使用权)。

3、内容构成:

(1)占有使用权能。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生活居住需要对住宅占有、使用。

(2)原则上无收益权能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不得转让、继承居住权。

4、期限: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,居住权消灭。

(1)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,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。

(2)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,期限截至居住权人死亡时。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测试题

1.(单选题)(  )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、使用权利。

A.居住权

B.地契

C.抵押权

D.宅基地使用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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