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shandong.hteacher.net 2024-01-04 17:45 山东教师招聘 [您的教师考试网]
1、物权法定原则。
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,不得自行创设。
2、物权客体特定原则。
3、公示公信原则。
4、物权效力优先原则。
(1)物权优先:
①甲将房子卖给乙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(债权)。
②甲又将房子卖给丙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(物权优先)。
(2)例外:买卖不破租赁
①甲将房子租给乙(债权优先)。
②承租期间,甲又将房子卖给丙(物权)。
测试题
1.(单选题)甲先将一套商品房租赁给乙,后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丙,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,现丙要求乙搬出房屋,下列说法错误的是( )。
A.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效力
B.甲将房屋卖给丙侵犯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
C.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
D.丙要求乙搬出房屋是合法的
2.(单选题)下列各项中,不属于物权基本原则的是( )。
A.物权法定
B.物权私有
C.公示公信
D.一物一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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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云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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